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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监局:远程药事≠执业药师在岗执业
2019-08-09

四川省药监局发文,远程药事≠执业药师在岗执业,只能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的药学服务补充。

8月7日,四川省药监局颁布通知称,为规范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及监管工作,推进药品流通畅业健全、有序发展,我驹祓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通知(征求定见稿)》(以下简称《定见》),现公开征求定见。

《定见》总计提出8点,并要求各市(州)市场监督治理局、有关单元一并遵循执行。

其中,《定见》第4条明确指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试行发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审方业务,远程药事服务不能代替执业药师在岗执业,但可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的药学服务补充伎俩。”

这也暗示,远程药事≠执业药师在岗执业,即便零售药店执行远程药事服务,门店也需依照要求建设执业药师。

当然,对于乡镇药店难以依照新版GSP要求建设执业药师等问题,该《定见》有所放缓,临时执行差距化建设政策。并提出,“激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村落地域开办连锁门店,村落地域新开办的连锁门店,各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可造订差距化的执业药师建设政策,并设置肯定期限过渡期,允许其在过渡期内聘用药师以上职称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另表,《定见》不仅谈到了远程药事及执业药师在岗问题,还就部门监管、企业并购、批零一体化经营、网络药品配送提出了建议。具体如下: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依照药品批发企业要求进行监督查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依照药品零售企业要求进行监督查抄。

2、省药品监督治理局掌管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及治理工作。市县药品监管部门掌管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及治理工作。市县药品监管部门依照属地治理准则掌管本行政区域内零售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管。

3、激励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域、跨所有造归并沉组,造就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连锁企业归并、沉组时,仅整体调换投资主体,其经营场所、注册(仓库)地址、质量治理系统、关键人员等经营前提未产生内容变动,且依然切合“七统一”尺度的,可不暂停原有经交易务。解决《药品经营许可证》调换可不再进行现场查抄验收。

4、激励省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市州开办连锁门店。企业跨市州开设连锁门店的,可在企业地点地以表的其它省内五大经济区异地建仓作为连锁企业总部的配送中心,执行多仓协同配送,每个经济区只能设置1个。省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省内设立子公司开设连锁门店的,可参照执行。

5、激励执行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药品批发企业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与药品批发企业均为统一法人主体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时,连锁企业总部可与药品批发企业共用配送中心(仓库),并设立独立于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治理系统,掌管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治理工作(预防混合和差错)。药品批发企业掌管零售连锁总部所属连锁门店的药品贮存、配送职责。

6、激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试杏装互联网+”销售方式销售药品。在连锁企业总部两全治理下,在落实药品追忆系统、确保“线上线下一致”的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与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执行药学服务前提下,连锁门店可试点“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

7、市县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查抄,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整改规范违规行为,端庄查处违法犯罪状为,守护药品经营秩序,保险药品质量安全。


四川省药监局:远程药事≠执业药师在岗执业

四川省药监局发文,远程药事≠执业药师在岗执业,只能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的药学服务补充。

8月7日,四川省药监局颁布通知称,为规范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及监管工作,推进药品流通畅业健全、有序发展,我驹祓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通知(征求定见稿)》(以下简称《定见》),现公开征求定见。

《定见》总计提出8点,并要求各市(州)市场监督治理局、有关单元一并遵循执行。

其中,《定见》第4条明确指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试行发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审方业务,远程药事服务不能代替执业药师在岗执业,但可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的药学服务补充伎俩。”

这也暗示,远程药事≠执业药师在岗执业,即便零售药店执行远程药事服务,门店也需依照要求建设执业药师。

当然,对于乡镇药店难以依照新版GSP要求建设执业药师等问题,该《定见》有所放缓,临时执行差距化建设政策。并提出,“激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村落地域开办连锁门店,村落地域新开办的连锁门店,各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可造订差距化的执业药师建设政策,并设置肯定期限过渡期,允许其在过渡期内聘用药师以上职称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另表,《定见》不仅谈到了远程药事及执业药师在岗问题,还就部门监管、企业并购、批零一体化经营、网络药品配送提出了建议。具体如下: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依照药品批发企业要求进行监督查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依照药品零售企业要求进行监督查抄。

2、省药品监督治理局掌管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及治理工作。市县药品监管部门掌管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及治理工作。市县药品监管部门依照属地治理准则掌管本行政区域内零售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管。

3、激励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域、跨所有造归并沉组,造就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连锁企业归并、沉组时,仅整体调换投资主体,其经营场所、注册(仓库)地址、质量治理系统、关键人员等经营前提未产生内容变动,且依然切合“七统一”尺度的,可不暂停原有经交易务。解决《药品经营许可证》调换可不再进行现场查抄验收。

4、激励省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市州开办连锁门店。企业跨市州开设连锁门店的,可在企业地点地以表的其它省内五大经济区异地建仓作为连锁企业总部的配送中心,执行多仓协同配送,每个经济区只能设置1个。省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省内设立子公司开设连锁门店的,可参照执行。

5、激励执行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药品批发企业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与药品批发企业均为统一法人主体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时,连锁企业总部可与药品批发企业共用配送中心(仓库),并设立独立于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治理系统,掌管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治理工作(预防混合和差错)。药品批发企业掌管零售连锁总部所属连锁门店的药品贮存、配送职责。

6、激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试杏装互联网+”销售方式销售药品。在连锁企业总部两全治理下,在落实药品追忆系统、确保“线上线下一致”的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与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执行药学服务前提下,连锁门店可试点“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

7、市县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查抄,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整改规范违规行为,端庄查处违法犯罪状为,守护药品经营秩序,保险药品质量安全。